①拒绝承兑、付款票据的种类及主要记载事项②拒绝承兑、付款票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③拒绝承兑、付款票据的时间④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付款单位办理承兑手续进向承兑银行支付手续费,由开户银行从付款单位存款户中扣收。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承兑手续费按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每笔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银行根据有关制度作必要审查后,按正常付款手续办理付款。
对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果在其间有个人背书的,可以通融付款(相关人员需出具说明),若最后持票人为个人的,应当拒绝付款,若第一收款人为个人的,不得付款,银行也不能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填制的收款人名称应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可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和账号不同,但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是同系统的银行。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出票人和收款人都必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必须由收款人签收之后出票才完成; 3 必须在提示付款期期末之前完成出票流程。
票据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 其它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