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比如说你的票据到期是2019年12月11日,那么提示付款期限最长到12月21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如果你11月22日在去要求对方银行付款,银行是可以拒绝支付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第十七条票据时效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所以说虽然这张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过了,但只要不超过2年,那么票据的权力并没有消失,就是麻烦一些。
按照《票据法》的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所以说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据,只要持票人做出合理的说明,那么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然需要付款。现实中一般持票人说个相对合理点没有按时提示付款的理由(比如财务人员更换交接疏忽或者财务人员出差疏忽等等),并加盖公司的公章,承兑人基本上而言都不会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