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的操作: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汇票时,还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2.承兑的记载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三日为承兑日期。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完成票据流转,电子银行承兑背书人不能再撤销该背书申请。电子银行承兑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