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
在提供足值抵押的情况下,向自然人发放用于合法生产和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向本行特约商户、扫码收单业务商户(包括个人或企业商户),发放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的贷款。
向中山市内按时纳税的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所需的人民币贷款。
向中山农商银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并提供“房地产抵押+个人存单质押”为担保方式的贷款。
向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村(居)委一级以上干部、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市(镇)属等企业单位正编员工、电信/电力/银行/广电/邮政等行业正式员工、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发放的满足其本人或家庭消费需求的贷款。
向在中山市缴纳公积金的客户发放的用于满足消费需求的贷款。
根据借款人的纳税记录,向借款人发放用于满足消费需求的贷款。
借款人购买具有合法产权的车位并支付首期款后,向中山农商银行申请发放用于支付车位余下款项,并分期向中山农商银行还本付息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