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60周岁(不含)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持有营运证、商户经营证、摊位证等经营证照或其他合法、有效经营资质证明;
4、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工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6、 能够提供工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
7、借款人在工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 工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经年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营运证、商户经营证、摊位证等经营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个人在经营实体的分红证明、租金收入;
4、 能反映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近期经营状况的银行结算账户明细或完税凭证等证明资料;
5、 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权处分人(包括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抵押房产如需评估,须提供评估报告原件;
6、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