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一般提示付款期指的是是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前,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提前提示付款”在票据到期前不等于提示付款期内的提示付款
票据没到期,持票人提示付款了,未到期之前,承兑人有权不理你!也就是不予应答。
就像别了给了你一张欠条,欠条还没到期,那么法律对于对方需要履行这张欠条义务的人是不需要跟你扯犊子的,对方拒绝也是他的权利,因为时间还没到啊,这都是白纸黑字写着的。
“提前提示付款”在票据到期日后 等于 提示付款期内的提示付款
根据规则,承兑人对于提前提示付款的选择只有4种,3种在票据到期日前使用,当票据到期了,承兑人只有“于到期日付款”这一种选择了(隐含的权利是拒绝付款,但要有拒付理由)
提前提示付款在票据到期后,和效力“提示付款期内的提示付款”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