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付款和代理人付款
本人付款是指有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所为的付款。付款人基于自己的票据行为而进行的付款,如承兑人的付款,被称为绝对付款义务人付款;付款人给予他人的票据行为而进行的付款,如付款人在未承兑前所进行的付款,被称为委托付款义务人付款。
代理人付款是指由付款人委托的代理人代替其向持票人所为的付款。代理付款人并非票据当事人,而是基于付款人在票据外的委托代替其进行付款的人。在商业汇票实务中主要是商业承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的开户银行。
全部付款和部分付款
全部付款后,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完全消灭,不仅付款人的票据债务因其履行而消灭,其他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也同时消灭。
我国《票据法》目前暂不承认部分付款,但日内瓦《统一票据本票法》是承认的,“持票人不得拒绝部分付款。在部分付款的情况下付款人得请求在票据上记载其已支付的票据金额,并出具收据”,“对未获付款的部分在持票人履行必要的保全手续后,票据债务人仍然负有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