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持票人应注意提示付款的时间。持票人若在票据到期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若在票据逾期后提示付款,需作出合理说明。
(2)持票人应注意资金清算的方式。提示付款时,持票人可选择线上清算或线下清算方式。若持票人或承兑人接入点为接入财务公司,则不能选择线上清算方式。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承兑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率计付赔偿金。
提示付款被拒绝后的处理方式:
(1)若持票人是在票据的到期前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不能发起拒付追索,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2)若持票人是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可以进行拒付追索,可以向所有前手追索,也可再次提示付款;
(3)若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被拒绝,持票人曾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或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此时可发起拒付追索,向所有前手追索,其他情况下,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发起拒付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