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
背书是一种重要票据行为,票据法对其记载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分以下情形:
(1)转让背书的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有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两项。背书人签章的要求和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与出票人签章要求和出票时收款人名称的记载相同。
(2)转让背书的任意记载事项。背书的任意应记载事项有背书日期和禁止“转让”字样。我国《票据法》第29条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该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部分背书和附条件背书为票据法上的禁止记载的事项。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部分背书和附条件背书虽然都是票据法上的禁止记载的事项,但其效力不同,前者使背书无效,后者背书行为是有效的,但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的效力。背书中所附的条件,对持票人无任何约束力,持票人可以不受其限制地行使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