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人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相对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票据上各类日期的对比:
未记载出票日期,必须记载事项,票据无效;
未记载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未记载承兑日期,相对记载事项,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相对记载事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有效)。
4.保证责任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