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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汇票保证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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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人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相对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票据上各类日期的对比:

未记载出票日期,必须记载事项,票据无效;

未记载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未记载承兑日期,相对记载事项,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相对记载事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有效)。

4.保证责任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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