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可以判断:金融机构、银行业、财务公司的法定定义是不一样的。
1.《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①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③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④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⑤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3、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显然,财务公司的主体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