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包括票据信息、背书人信息、被背书人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2)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审核背书人的电子签名,核验通过后组成背书业务申请报文,使用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并发给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3)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电子签名是否准确有效,背书人是否是票据的持有人等检查后,将申请报文转发至被背书人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的接入系统;
(4)被背书人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的接入系统核验报文的有效性(含电子签名)后,将该申请信息通知或展示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可以签收或者驳回该背书申请,并加盖自己的电子签名;
(5)被背书人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的接入系统核验被背书人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核验通过后组成回复报文并加盖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的电子签名,将回复报文发往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6)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验签收报文的有效性后,如果为同意签收的回复报文,那么将票据所有人修改为被背书人并通知背书人;如果为驳回的回复报文,那么将驳回回复报文通知背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