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是一种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它的出票和付款在全国范围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
对注明“现金”及代理付款行的汇票丧失,可以挂失处理。失票人到代理付款行或出票行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将挂失止付通知书提交银行。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对于已填写了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转账银行汇票,银行不办理挂失手续。但兑付行和签发行可协助防范风险。
对丧失银行汇票要求付款或退款处理的,失票人必须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汇票票据权利以及实际结算金额的证明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