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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汇票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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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

(1)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持票人向商业汇票的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面金颊的权利,是汇票的第一次权利。

(2)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汇票的第二次权利。

商业汇票的票据义务:

商业汇票的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应向汇票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票据债务人主要有:承兑人、付款人、背书人和保证人。

(1)承兑人的义务。承兑人为汇票主债务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汇票金倾的责任。当汇票到期时,如承兑人无力支付票款,应承担按《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

(2)付款人的义务。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没有承兑人或由自己承兑的情况下,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3)背书人的义务。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应承担证明前手签章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性的义务。同时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票据清偿义务。

(4)保证人的义务。商业汇票的保证人也是商业汇票的债务人之一,对商业汇票的被保证人负有担保义务。在被保证人未履行汇票义务时,保证人必须承担与被保证人相同数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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