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在权利行使对象上有一定的区别:后者的行使对象是票据上的付款人;前者的行使对象可以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但主要还是票据上的次债务人,如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追索权的发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该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即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该等保全手续包括:
(1)、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